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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自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若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但需经三分之一以上自治委员会委员同意

二、自治委员会会议由本小区自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三、自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自治委员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研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等重大事项,应当邀请小区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自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重大事项在会后三日内,应将会议情况及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未签署书面意见的决定公示无效。
六、自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自治委员会会议的,由中山路街道办事处或汇龙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自治委员会会议。
七、自治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整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经与会委员签字后归档保存。